高空抛下啤酒瓶砸伤他人,会如何定罪量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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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(张智勇: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,全国优秀律师,重庆十佳律师,执业二十五年,擅长职务犯罪、经济犯罪、涉黑犯罪、网络新型犯罪、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)

以下是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高空抛物罪的判决书节选:

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刘某峰,男,年生,户籍吉林省德惠市。

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(20XX)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峰犯#高空抛物罪#,于XX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刘某峰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公诉机关指控:XX年12月15日,在长春市朝阳区XX街XX胡同一宿舍,被告人刘某峰饭后在其卧室内明知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,扔连续向窗外抛掷3个空#啤酒瓶#,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于某头部砸伤,被告人刘某峰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,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,双方在起诉阶段达成和解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刘某峰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但其到案后,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自愿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可以从宽处罚。

被告人刘某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,无辩解内容。

注明: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,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峰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,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但案发后,刘某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,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,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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